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democratic elections,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democratic management and democratic supervision)
简称“四个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民主权利的集中概括,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以及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基层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中,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了“四个民主”。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中,首次提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的提法,并在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中正式使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便成了一个规范性概念延续下来。
民主选举,是指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形式,选定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选举方式,是人民行使和实现其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
民主决策,指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方面,保证广泛的人民参与,倾听意见并集中民智,使决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
民主管理,指人民作为政治主体参加国家事务和企事业的管理,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宪法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基层社会的自治中,管理更是人民的直接行为,是人民民主的实体。
民主监督,指人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各级代表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分为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其他党派的党际监督、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舆论的监督和人民个体的监督等。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逻辑严密的体系。四者既是民主实现的实体保障,又是环环相扣的程序保障。其中,“民主选举”是实现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仅能保障“民主选举”的成果,而且还可以解决“民主选举”尚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民主选举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但选举之后必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才是比较完整的民主政治,才不会使得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发展人民民主,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的深刻把握,体现了中国特色,拓展了人民民主的实践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