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punishment of corruption and waste——No26 directive of Central Executive Committee)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份完整的反贪污浪费的法律文献。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和武装夺取政权,中国革命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贪污和浪费问题,这败坏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政群和干群关系,严重动摇工农民主政权的根基。为此,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推动根据地的政权、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人民委员会常务会议,重申临时中央政府对一切贪污浪费等腐化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并于1932年2月17日,以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了《帮助红军发展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的第3号通令,要求“各级必须坚决执行”,“不得稍有玩忽和怠工”。中央工农检察部增设了一个控告局,并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挂设了控告箱,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从1933年秋冬开始,中央苏区反贪污、反浪费斗争进入高潮,并及时公布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浪费案件,披露这些案件中涉及的浪费款项等犯罪事项,《红色中华》报也做了公开报道。

为了给中央苏区开展反贪污浪费斗争提供法律依据,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明确指出,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一)

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

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三)

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四)

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该训令印成大字布告在中央苏区广为张贴散发。为了扩大影响,配合这场斗争开展,中央工农检察部还专门发布题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指示信,与第二十六号训令一起,同时在1934年1月4日的《红色中华》报上发表。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贪污浪费行为的斗争开始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据这个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促进了廉政建设,深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