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Land Law in Xingguo)
1929年4月,毛泽东在江西赣南兴国等地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兴国土地法》。该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并结合兴国等地土地革命状况,在《井冈山土地法》基础上修订而成。
《兴国土地法》全文共8条。对土地没收范围、分配土地的数量和区域标准、山林分配方法、土地税的征收、乡村手工业工人、红军战士和政府工作人员土地分配问题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与《井冈山土地法》相比,《兴国土地法》在没收土地对象上有一个原则性的改正。“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下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因为“没收一切土地”,造成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同时触犯了富农甚至中农和有小块土地的贫农的利益,削弱了土地革命的阶级力量;模糊了农民反对地主的阶级意识,使农民们以为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但是反对地主阶级,还要反对他们自己。这就脱离了我国当时的经济状况和民主革命的实际,不利于调动农民阶级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革命实践的发展。
《兴国土地法》取消了分配方法中的后两种,即“分配农民共同耕种”“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1929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民运动的策略的第二十八号中央通告。通告根据党的六大精神指出,农民运动的路线是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土地斗争的方式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不是没收一切土地,还分析了原因。
《兴国土地法》也存在不足,比如规定被没收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并且禁止买卖。这不适合中国当时的国情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中国农民根深蒂固的小生产者的土地私有观念是相悖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