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Land Law in Jinggang Mountains)

中国共产党在总结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1928年12月由湘赣边界政府正式颁布。

《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14款,主要从没收土地的范围以及归属问题,分配土地、山林的数量和区域标准、土地税征收办法等方面做了规定。(1)

关于没收土地范围及分配的对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到特殊情况或政府有利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2)

关于土地分配的标准和方法。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在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关于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规定:“以乡为单位分配”,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几乡或区为单位。(3)

关于土地税征收办法。规定地税征收以15%为主,遇特别情形,经苏维埃政府批准,也可适用10%或5%;如遇天灾等特殊情形时,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这些条文对不同条件下不同征收比例的规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税收公平原则。

毛泽东1941年为在延安编辑《农村调查》一书时所加的按语中指出,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区)

制定的。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

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

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

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动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