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democratic centralism)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集中之间的关系。民主是相对集中而言,自由是相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矛盾着的两个侧面,我们不能片面地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为了保证党思想上的一致,保证党组织上的一致,因而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必须既要坚持民主,又要坚持集中。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是保障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顾全大局。毛泽东从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出发,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要注意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必须以人民的利益实现为依归。为此,毛泽东提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四个服从”的重要思想:(1)个人服从组织;(2)
少数服从多数;(3)下级服从上级;(4)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更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做了明确的论证和具体的阐释。它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3)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4)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民主集中制应成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因为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又能集中处理国事。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