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the integration of collective leadership and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不可分割、不可偏废。一方面,为了保证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功,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反对分散主义,决不可以不适当地过分地去强调任何个人的作用。另一方面,强调集体领导,不是要否定个人在集体领导中的作用。毛泽东指出,个人负责,“和违反集体领导原则的个人独裁,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1955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说:“鉴于种种历史教训,鉴于个人的智慧必须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和使我们在工作中少犯错误,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继续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偏向。”1958年,毛泽东在起草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
》中指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成为党章的重要制度规定之一:“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具有相互联结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凡属重大的问题,如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另一方面,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要明确地规定各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每个领导成员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这一原则纳入党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轨道,并将其作为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