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主义及其形式(state capitalism and its forms)

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由国家掌握和控制的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家资本主义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监督,它有利于资产阶级而反对无产阶级。它实际上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是变相的私人资本主义。在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资本主义是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毛泽东指出,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和逐步完成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之路”。在中国,国家资本主义是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形式,按照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联系和结合的程度,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之分。初级形式,是国营经济和国家有关单位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对私营商业则让它为国营商业经销、代销商品。这种形式,在利润分配上,把资本家的剥削所得限制在企业盈余的1/5左右,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初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这在当时对发展生产、保证需要起了积极作用,对企业的改革和组合以及对资本家的改造起了促进作用。但这种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由于生产资料仍为资本家所有,企业的管理权仍掌握在资本家手里,所以劳资矛盾、公私矛盾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上的许多矛盾,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要求把这种初级形式提高到高级形式。高级形式,是指国家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先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以后进一步发展为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从1954年起,党和国家就有计划地发展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就是国家向私营资本主义企业投资入股,并派干部(即公方代表)

进入企业内部,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同工人、资本家(即私方代表)

共同管理生产和改造企业。这种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已经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企业的利润,除了小部分用于付给资本家的股息红利外,绝大部分可以根据国家建设计划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公方代表和工人群众的领导与监督下,便于按照国家的需要进行改革。但是,在这种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企业内,劳资之间、公私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要解决这些矛盾,必须打破企业的界限,实行统一的管理,进一步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改造,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阶段,资本家原有的资料转归国家使用,由国家统一管理和调配;按照私股股额,在合营期间,每年发给资本家5%的股息。这时的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了。

国家资本主义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形式,它在完成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任务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