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the basic completion of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七年,是“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国家在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继建立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建立起来了。这是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最主要的标志。1952年,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191%,合作社经济15%,公私合营经济07%,个体经济718%,资本主义经济69%。就是说,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合计为787%,占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到1956年,各种经济成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322%,合作社经济534%,公私合营经济73%,个体经济71%,资本主义经济接近于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合计为929%,占了国民收入的绝大多数。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了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成果。这表明,中国已经胜利地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的确立。

中共中央原计划用18年的时间而实际上只用了7年的时间,社会主义改造就基本完成了。由于进展急促,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5年夏季以后,在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也有急于求成的缺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性质的小业主本来是应当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的,却把他们与资本家一起带进了合营企业;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尽管如此,从根本上说,对于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符合客观需要的,完成这些改造是一件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情。

社会主义改造是在生产关系方面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一场伟大的变革,它对生产力的发展直接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即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196%,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8%。经济发展比较快,经济效益比较好,重要经济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比较协调。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显著改善。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改造尽管存在某些缺点和偏差,“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全面确立,为推进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事业,为中国以后一切的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是在没有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进入社会主义的。一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当时中国有了先进的无产阶级的政党,有了初步的资本主义经济,加上国际条件,所以在一个很不发达的中国能搞社会主义。这和列宁讲的反对庸俗的生产力论一样。”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正如党后来指出的,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只能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或者说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经过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是不可能越过这个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