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ground rent)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地租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是土地经营者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它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不同。

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土地租佃关系的形成而出现。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是土地经营者取得平均利润后,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实质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便不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地租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根据形成原因的不同,地租可分为封建地租、资本主义地租和社会主义地租。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阶级借助于人身依附关系,无偿占有农民阶级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它有三种基本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役地租是指农民迫于封建地主的超经济强制,在封建地主经营的土地上无偿进行耕作劳动。实物地租是指佃农把部分产品作为地租无偿缴纳给封建地主。货币地租则是租佃农民将农产品出卖后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地租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是指租佃资本家将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交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租给资本家,资本家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并按照租约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这种方式体现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主要形式。

社会主义地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或者转让土地获得的超额利润。只要土地分属不同的所有者,那么,不管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都会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而获得所有权收益,都会因土地本身的好坏和投入的差别而带来土地收益的差别。不过,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地租归地主和资本家私人占有,体现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地租归国家和集体共同占有,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