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labour time )

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包含三个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要件,即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社会平均劳动强度。这三个要件既包含物的因素,也包含人的因素;既包含由生产资料所决定的客观生产条件,也包含由劳动力所决定的主观生产条件。这些生产条件不是固定不变的,“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指的是某一时期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生产工具的条件。这些条件一般会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生变化,但是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

由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所决定的,因此,鉴于生产同样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各不相同,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不同部门不同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各不相同的,这也决定了不同商品价值量的不同,它们可以进行比较和计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在具体计算方法上,某一时期用在生产同样商品上的个别劳动时间总和,除以该种商品总量,所得之商就是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在优胜劣汰的商品市场竞争中,如果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就高于该商品的社会价值量,商品只能按社会价值出售,从而导致生产者在市场交换中竞争失利乃至发生亏损。反之,则会赢得竞争,实现更多盈利。所以,每个商品的生产者都会积极改善自身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加强生产组织和管理,降低个别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