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hip)
人们在共同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建立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实践过程中,同时,也是社会实践活动的存在形式。马克思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而且,社会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为基础。
根据实践活动主体的范围和层次的不同,可将人分为类、群体和个体三种存在形态。因此,以人为主体构建的社会关系有个人之间的关系。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社会关系也有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政党、民族、国家。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它是全部社会关系的起点,是社会中最简单、最基本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则更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关系的基本倾向,这是高层次、大范围的社会关系。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的,人的存在和发展历史地受到他所处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所制约,同时,人的发展又现实地表现在具体的社会关系变革中。因此,个人的发展不仅是自然的产物,而且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包括人的社会关系不断和谐完美。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
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扩大和深入,社会关系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的活动范围只限于原始人群、氏族和部落,社会化的程度很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人的社会化程度也必然逐步提高。在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日益发达,人们的交往范围越来越广,人的社会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社会关系的领域也非常广泛,同时也具有了新的内容,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道德关系、宗教关系、军事关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具有一定秩序与规律的社会关系系统。其中,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发生政治、法律、伦理道德、文化艺术、宗教等关系。马克思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恩格斯也指出,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有时直接将复杂的社会关系归纳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种基本的类别。物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不以人们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即物质生产方面的关系或经济生活方面的关系。物质关系决定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其他社会关系又反作用于物质关系。思想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成的关系,如政治、法律、道德、文化、宗教等各种关系,它是物质关系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思想。
由于经济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人类不同时代的社会关系就必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其社会关系是非对抗性的。在存在阶级或阶级斗争的社会中,剥削阶级占据统治地位,许多社会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或者打上阶级的烙印,社会关系系统的性质就是对抗性的,即关系双方利益根本对立,往往需要依靠强制手段来维系或解决的矛盾关系,通常指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内部的社会关系是非对抗性的。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有过精辟论述。由此表明,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无论个别社会关系还是社会关系系统,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关系范畴科学地说明了人的本质问题,也给人们提供了分析人的存在与发展以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