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Law of the PRC on Deputies to the NPC and to the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Various Levels)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8月27日、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两次进行修订。共六章,52条。

《代表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义务、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职务的保障及对代表的监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