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ional Nationality Autonomy)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共七章,74条。收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区域自治法》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区域自治法》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在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等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对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将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