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揽全局,协调各方(exercising overall leadership and coordinating efforts from all concerned)
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指导方针,是总结历史经验的科学结论。由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提出、党的十三大进一步加以明确。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形成了党的委员会对党、政、军、民等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体制。1942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明确规定,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人民团体。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领导地位需要通过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科学的执政方式来实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政权机关尚处于初创阶段,而党的领导机关和各级组织则比较严密、健全,对党政军民各项工作的具体领导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因此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党委一元化领导格局继续沿用下来。这对于当时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地完成民主革命和经济恢复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元化领导格局下,我们党初步提出了一些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仍坚持集中统一领导体制。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1973年12月12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又说,政治局是管全部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975年邓小平则指出,当好一个县委书记并不容易,要有全面的领导经验,对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各方面的工作都能抓得起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对于协调党政军民各方面步调从而夺取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一元化领导”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必须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改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从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入手进行领导体制改革。1981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了处理党政关系的原则,即:“党在对国家事务和各项经济、文化、社会工作的领导中,必须正确处理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从各方面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保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等群众组织主动负责地进行工作。” 1987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认为,党政分开,可以使党处在超脱的、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地位,从而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政不分实际上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党政分开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党的十三大提出党政分开“不是说不要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而是为了改善和更好地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邓小平强调,党应该抓大事,而不要抓小事;党应该主要做人的工作,做思想工作,而不是主要做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应该由法定的国家机构或政府部门去做。 1989年9月4日邓小平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说:“关于工作方法,我提一点:属于政策、方针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也好,全国人大也好,其他方面也好,都要由党员负责干部提到党中央常委会讨论,讨论决定之后再去多方商量,贯彻执行。”
总揽全局,就是各级党委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上,集中精力抓好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把握政治方向,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要人事任免,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效地实施党在各个领域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协调各方,就是党委要从推进全局整体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协调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统筹安排好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武装以及群众团体等方面的工作,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涉及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许多新思想、新决策和新举措,既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领导作用的有效性,又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职能得以依法履行和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