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and selfmanagement of religious undertakings)
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中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防止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反对和取缔邪教,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又要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树立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我国宗教的良好形象,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中国人民基于历史的自主选择,也是中国人民基于现实的必然选择。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关系到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我国各宗教的共同责任,也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不是搞自我封闭,而是为了使我国宗教界的对外交往得以正确、健康地开展。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