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the policy of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将长期存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
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掌握宗教常识的渠道。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还需要明确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反对和取缔邪教,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的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