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
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措施。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内容。
在我国,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困难群体,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给予救济的灾民等。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和法律等专项救助为支柱,各种救助项目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各类优惠政策全面整合、相互配套。该体系实现了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促使农村低保逐渐向应保尽保迈进,提高了“五保”供养和孤儿养育的标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惠及人群,提高灾民救济的标准和增强时效性。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是:救助项目法定化,覆盖范围全民化,施救标准科学化,操作程序规范化,监督管理民主化,工作手段现代化,服务方式社会化。
社会救助是居民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信贷扶贫、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以及社会救助基金增值四个方面。根本目的是扶贫济困,保障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社会救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它不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正贫困,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是政府履行社会正义权能、制度正义权能,关注民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实现国家公权对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保护。社会救助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或者不劳而获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就相应中断。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构建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坚持了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强化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为科学、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并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奠定了基础。
社会救助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有效地弥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