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荣辱观(the socialist concept of honor or disgrace)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简称“八荣八耻”。它是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提出的。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
荣辱观是以“光荣”和“耻辱”评价为特征,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社会客观的或自我主观的褒贬评价标准的价值确认。“由义为荣,背义为辱”,符合一定道德规范标准的为“荣”,违反一定道德规范标准的则为“耻”、为“辱”。一定社会的荣辱观,内容是历史的具体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国全体公民应当树立的普遍的、共同的道德价值观。它以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发展水平和共同理想为基础和根本依据,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对爱国主义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的本质概括。“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的精辟概括。“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是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对待科学问题的基本要求。“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揭示了社会主义劳动观的根本要求。“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对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所应当具备的集体主义思想的揭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对社会主义诚信道德的主体内容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发挥。“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公民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的要求。“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概括了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道德观的集中体现,具有教育功能、调节功能、导向功能、评价功能,有发挥促进个体人格完善、增强民族凝聚力、清明社会风尚等重要社会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时代性和实践性,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对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