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合法斗争和非法斗争结合起来(combine legal struggles with illegal ones)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行的具体斗争策略之一。

1938年11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在资本主义各国,在没有法西斯和没有战争的时期内,那里的条件是国家内部没有了封建制度,有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外部没有民族压迫,有的是自己民族压迫别的民族。基于这些特点,资本主义各国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在于经过长期的合法斗争,教育工人,生息力量,准备最后地推翻资本主义。在那里,是长期的合法斗争,是利用议会讲坛,是经济的和政治的罢工,是组织工会和教育工人。那里的组织形式是合法的,斗争形式是不流血的(非战争的)

”。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国家,不具备整体上、战略上长期实行合法斗争的社会条件,完全照搬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的合法斗争形式,是不可取的。毛泽东指出:“中国则不同。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共产党的任务,基本地不是经过长期合法斗争以进入起义和战争,也不是先占城市后取乡村,而是走相反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必须以武装斗争作为主要形式,才能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

中国共产党绝不能幻想通过合法斗争夺取政权,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拒绝利用任何合法斗争的手段。应当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把合法斗争和非法斗争结合起来,正确运用这两种斗争形式。1936年4月,刘少奇在《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一文中,总结土地革命战争中白区职工运动的经验,指出,“我们要利用一切方法、一切公开的可能来广泛地联系与组织工人群众”,“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利用工厂法、工会法上那些对于改善工人阶级现状有利的条文,来组织工人群众的斗争,要求实现那些条文上所规定的利益,并就此揭破国民党的欺骗,这样才实际有益于我们开展工人运动的工作”。刘少奇提出,在白区的工作中,“我们反对合法主义,但是又必须利用一切合法的机会去组织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