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中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principle of people’s democracy and principle of socialism in the constitution of 1954)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阐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
的基本思想。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草案是中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它属于社会主义类型,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过渡时期的,为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宪法。宪法内容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他说,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
毛泽东确信,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起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