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unified and multinational state)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单一制国家)

,是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曾经根据苏联的经验,提出过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张。随着经验的积累,中共中央对这个问题逐步形成了新的认识。在筹备建立党所领导的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的时候,中共中央于1947年3月23日发出的指示中提出,在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宣言中,“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它承认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

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曾就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进行过进一步的探讨。结论是,中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苏联实行联邦制是由当时的形势决定的。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成为不同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因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所做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说:“今天帝国主义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这个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