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政策(the policy of reducing rent and interest)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联合地主、富农等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团结抗日而采取的政策。

1937年七七事变后,8月下旬,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第七条“改良人民生活”中提出了“减租减息”。

1940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时局与党的任务的决定》强调,“要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减税与改良工人生活,给民众以经济上的援助,才能发动民众的抗日积极性”。同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在党内指示中对减租减息政策的基本内涵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

各阶级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是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政治依据。194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了处理土地问题的三条基本原则:(1)

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

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2)

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还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只是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的汉奸分子,才采取消灭其封建剥削的政策。(3)

富农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一部分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所谓经营地主)

,其待遇与富农同。这三条原则,是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

《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还随发三个附件:《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对如何实行减租减息做出详细规定。

关于减租。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25%(二五减租)

为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各种不同形式的伙种地,不宜一律规定为依地主所得不超过十分之四,或十分之六,应依业佃双方所出劳动力、牛力、农具、肥料、种子及食粮之多寡,按原来租额比例,减低25%。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以能发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及团结各阶层抗战为目标。

关于减息。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至于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

减租减息政策,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有利于民主革命的变化;又照顾到各抗日阶级的利益,巩固和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保障了抗日战争的胜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