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On Cooperation)
列宁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文献。口授于1923年1月4和6日,载于1923年5月26日和27日《真理报》第115号和第116号。中译文收入《列宁全集》第二版增订版第43卷。
合作制,即给予小商品生产者自由结成生产与销售合作社的制度,是列宁拟定的新经济政策中切合俄国实际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之一。在《论粮食税》中,列宁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是由小生产向社会主义大生产过渡的中间环节,也是组织农民的基本形式。但实行新经济政策几年来,合作社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为了进一步阐明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列宁写了这篇文章。主要观点是:(1)合作社的性质。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和生产资料,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但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2)通过合作社把小农经济逐步引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苏维埃政权完全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通过合作社来建设社会主义。列宁指出,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合作社是把农民的私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相结合,使私人利益服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公共利益,在组织、引导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方面,是农民容易接受和简便易行的方法。(3)要对合作社制度加以支持,坚持自愿的原则,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在经济、财政、银行等方面给予种种优惠和切实的支持。(4)把合作化和对农民的文化革命结合起来。列宁深刻地指出,苏维埃俄国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才能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脚跟。而实现合作化,集体经营管理农业生产,需要有一定的思想和文化条件。因此,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为完全合作化创造条件,是苏维埃俄国面临的划时代任务。
列宁在这篇文章中所提出的合作社计划,对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