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让制(concessions)
新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在苏维埃政权的监督下,通过订立合同,把国家当时尚无力经营的某些工矿企业、森林、油田、土地等按一定条件和期限租给外国资本家,由承租的资本家经营,承租者把产品的一部分交给苏维埃国家,按合同提取利润,合同期满后,国家即将企业收回。
列宁认为,租让制的性质是国家资本主义,是苏维埃政权同资本主义国家订立的一种合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通过把自己的工厂、原料、矿山等生产资料交给资本家,资本家则以合同的一方或租借人的资格,利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以其资本赚取利润,并把一部分产品交给社会主义国家。租让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资本家支配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与苏维埃政府合股的“合营公司”,这种合营公司是由苏维埃俄国和资本家共同按一定的比例投资兴办的;另一种是“独资经营”,即完全由资方投资,苏维埃政府只提供一定的区域和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绝大部分归资方,少部分属苏维埃俄国。列宁提出,“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应当给以一定限制的资本主义”,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在当时,租让制可以吸收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设备,学习管理经验和掌握新技术,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力,在政治、经济上有利于苏维埃国家。实行租让,也是 “我们给全世界资本主义一定的‘贡款’,在某些方面向他们‘赎买’”。它是“一种斗争形式”,绝不是用阶级和平代替阶级斗争。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租让制没有多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