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英国近代著名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哲学家,也是一位在政治学、经济学、宗教学、教育学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
洛克于1632年8月出生在英国萨莫塞特郡的林格通的一个乡村律师家庭,其父是一位清教徒,拥护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7年洛克获得威斯敏斯特奖学金进入该著名学校学习,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基督堂学院,并于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从1657年起,他开始从事医学和实验科学研究,结交了当时新兴科学的许多著名学者,并且阅读了波义耳、笛卡儿、伽桑狄的著作。1665年,洛克离开牛津大学,作为驻外使馆的秘书到德、法等国工作两年。回国后,洛克步入英国政界。从政之余,洛克开始研究哲学问题。1690年洛克发表了他花20年时间写成的著作《人类理解论》。此外,其主要代表作还有:《论宗教宽容》(1689年)、《政府论两篇》(1690年)、《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年)等。
在认识论上,洛克系统论证了培根、霍布斯的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原则,认为一切知识来源于经验,无论在思辨领域,还是在道德实践领域,都不存在作为知识源泉和基础的天赋观念。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探讨了“人类知识的起源、可靠性和范围,以及信仰的、意见的和同意的各种根据和程度”,即人类知识的起源、性质、范围和人类的认识能力问题。他认为人的心灵原本是一块“白板”,没有任何标记和特征,因此没有任何天赋观念,一切认识都是从经验中产生的,凡是存在于理智中的,没有不是存在于感觉中的。我们的全部知识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知识归根到底都源于经验。洛克还区分了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认为简单观念来自于感觉或者反思,而复杂观念是由简单观念构成的,来源于我们的心智对于简单观念的加工。对于洛克对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贡献,马克思曾经指出:“霍布斯把培根的学说系统化了,但他没有更详尽地论证培根关于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性世界的基本原则。洛克在他论人类理性的起源的著作中,论证了培根和霍布斯的原则。”
洛克的政治学说主要集中于他的政治理论著作《政府论》中。《政府论》的基本精神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论证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洛克批判了英国保王派的君权神授理论,论证君主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通过民主协议而达成的社会契约。按照洛克的说法,人类最初生活在每个人都天然享有各种“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中,其中最主要的是人身安全和财产权。人们建立国家和政府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根据自然法而享有的自然权利。为了防止专制暴政,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说”,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或者执行权)和对外权(或者外交权)三种,分属三个不同部门掌握,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即国会执掌,行政权由执行机关即政府执掌,对外权由处理外国事务的联邦机构执掌。这种“分权”思想后来被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等进一步发展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对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架构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洛克晚年退隐到艾塞克斯郡的奥提斯,于1704年10月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