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value)

事物或现象对于一定的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一种事物或现象(包括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事物或现象)由于其具有的一定属性,能够满足一定主体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制度需要或精神需要),对主体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对于该主体就是有意义的即有价值的。如果一种事物或现象由于其所特有的属性不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甚至妨碍主体满足其需要,对主体具有消极的、否定的意义,对于该主体就是无价值甚至是有负价值的。一种事物或现象满足主体需要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其价值的大小也不同。价值作为一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客观性。客体的存在、属性和作用,主体的存在和需要,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都是客观的。价值不是由主体的需要单方面决定的。客体固有的属性是价值产生的客观基础。价值又具有主体性。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性表现或反映了主体性的内容。价值具有相对性。每个具体事物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一定主体所具有的价值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不同价值主体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需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考察,不同的需要可能有不同的性质。对价值应该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