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human rights)
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按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该具有和实际具有的权利,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著述权、财产权、劳动权及安全、言论、信仰、自由等权利。
人权概念是随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与特定社会意识形态有密切关系。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在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占人口多数的奴隶和农民根本没有人权可言。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最早见于1628年英国议会向国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中,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口号。经过斗争,英国议会分别于1679年、1689年通过《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规定了一些人权保障条款。18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天赋人权”,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奠定了基础。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规定:“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生而平等。”宣称自由、安全以及反抗压迫为天赋人权,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直接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但是,人权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范畴,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根本缺陷是把人权看成是天赋的,因而它是永恒的、普遍的,这是违背科学的。黑格尔也认为,“人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普遍的平等的人权,正如马克思尖锐指出的:“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权只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有明显的局限性。资产阶级人权口号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所有制。“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但并不一般地反对人权,相反,在一些场合,也主张保障基本人权。无产阶级要获得自己的人权,真正得到解放,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无产阶级从来不把争人权作为自己的基本纲领,而是把自己的任务和口号归结为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对于争人权的口号和活动,无产阶级要求分辨是为哪个阶级争人权,向谁争人权,争的是什么人权,而后分别采取什么不同的态度。
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等都有很大差异,对人权的认识和评价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从根本上看,由于人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它又是一个有阶级性的社会概念。在阶级社会中,没有抽象的人权,只有在一定历史范畴中的阶级的人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其革命时期提出的人权作为封建特权和神权的对立物,反映了它所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的要求,既是资产阶级要求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争夺统治权的思想武器,也是要求改变奴隶、农奴、农民的人身依附、半依附地位,从而有足够的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以使资本主义的发展获得基本前提的反映,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资产阶级的法律保护统治阶级的权利,被统治的阶级享受不到平等、自由的人权,人民最重要的管理国家和管理企业的权利被剥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劳动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剥削制度,劳动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因此,中国人民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