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freedom)
人对客观世界的关系,是从束缚中摆脱出来而获得解放。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受着客观世界的制约和限制。人具有追求解放的本性,但人是社会的动物,人本身及其活动受着社会条件的制约,人获得自由的程度受着当时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的限制。自由有两层意思,即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
在哲学上,自由指对必然的认识和依据事物发展规律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恩格斯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自由与必然是一对哲学范畴,揭示事物发展中人的主体与客观规律的辩证关系。在哲学史上,斯宾诺莎明确提出了自由和必然的问题,认为人类合理的行为才是自由的,自由的程度决定于行为合理的程度,试图把必然和自由统一起来。他在《通信集》中指出:“自由不在于随心所欲,而在于自由的必然性。”但是,他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指认识自然规律,改造自然,而是顺应自然,以求得对感情和欲望的控制。德国黑格尔从纯思辨出发,“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他在《小逻辑》中指出,“自由本质上是具体的,它永远自己决定自己,因此同时又是必然的。一说到必然性,一般人总以为只是从外面去决定的意思,但这只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而非真正内在的必然性,因为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必然性只是在它尚未被理解时才是盲目的”,只有认识了必然才能获得自由。
马克思主义哲学阐明了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认为自由和必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必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自由是第二性的,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对客观事物的规律性的认识。人们在没有认识必然性之前,只能为必然性所奴役、所束缚。只有认识并利用必然性自觉地去征服自然、改造社会时,人们才能获得自由。毛泽东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与必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必然是自由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自由不能脱离必然而存在,但人通过实践活动能够认识必然,并通过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而能动地改造必然。这时“盲目的、尚未被认识的必然性,‘自在的必然性’在转化为已被认识的‘为我的必然性’”。人们对客观世界改造的成果,就是在必然和自由不断互相转化中实现的。人类从必然中获得自由的程度是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类思维的能力密切相联系的。人类的自由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现代人较原始人具有更大的自由,人类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历史。形而上学者把必然与自由绝对地对立起来,或者把人的活动看作完全服从外部必然性,否认人们能够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从而导致宿命论;或者夸大自由在人类活动中的作用,否认自然界和社会的客观规律对人的认识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唯意志论。
在政治上,自由(liberty)一词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引申为在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通常指人身、言论、信仰、集会的自由。19世纪英国JS穆勒认为,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论自由》)。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是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在革命胜利后第一次把自由权确立在法律上。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并确认“自由是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在阶级社会中,自由的权利总是同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只能为一部分人所享有。在不同的社会,自由有不同的内容。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享受自由,广大奴隶被剥夺一切自由;封建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只有封建主的自由,广大农民处于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指在政治上、经济上从封建专制制度中解放出来,从封建主手里夺取政权,建立自由竞争的资本王国。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不是天赋的,是与社会生产关系相联系的,是有阶级性的。资产阶级所说的自由只是他们雇工和剥削的自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列宁在《自由的假话》中说:“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任何关于自由和平等的笼统议论都是欺骗自己,或者是欺骗工人,欺骗全体受资本剥削的劳动者,无论怎么说,都是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只有在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才有不受剥削和压迫的自由,并真正获得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政治上的以及自由恋爱等社会行为上的自由。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马克思曾批判过19世纪的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的“不要政党,不要权力,一切人和公民的绝对自由”的错误主张。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消灭、消亡,那时,“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自由是相对于法律、纪律而言的。自由与法律、纪律是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人民既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法律和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