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和客体(subject and object)
标志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实践者、认识者和实践、认识对象的哲学范畴。主体是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进入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领域的事物,即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对象。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重要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在认识论上的重要表现。唯心主义从精神决定物质、思维决定存在出发,把认识的主体归结为精神性的存在。旧唯物主义离开实践和社会关系把主体看作孤立的个人,把认识看作是对客观事物的消极的直观。马克思主义以科学的实践观和社会历史观为基础理解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
生产劳动等社会实践使统一的物质世界分化为主体和客体,又把这二者联结在一起。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主体具有物质性、社会性、意识性和实践性等特征。主体是在自然界中存在和发展的作为物质实体的人,他具有意识,但主体不能仅仅归结为人的精神或意识。主体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作为一定社会关系之总和的现实的个人。主体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包括个人主体和各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集团主体。现实的个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有意识地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
客体是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客体作为进入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范围的客观事物,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扩展的。客体归根到底是物质世界,是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客观性是客体的根本属性。但统一的物质世界中包括意识现象,客体也包括精神客体。客体包括自然和社会,也包括人自身。人既是主体,也可以成为客体。
主体与客体以实践为基础形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实践是主体能动地改变客体,使它适合于主体需要的活动,但主体的实践活动受客体的性质和规律制约,只有符合客体的性质和规律才能获得成功。主体自身的能力也在实践过程中受客体作用而变化、发展。认识是客体作用于主体感官而形成的主体的感觉和观念,但主体在认识活动中是积极能动的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实践和认识都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主体发动的,又都是受客体制约的。主体和客体都在相互作用中改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