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制度化建设(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构建一整套科学的制度体系,有规范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实质是以科学确定的制度规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机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理念、制度和行动的综合,它通过科学理念指引制度设计,通过制度规范和引导行动,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旨在构建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的制度,凸显了生态文明制度化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地位。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2012年12月,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旨在形成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倒逼传导机制”;2013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河北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在第一时间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理念、原则、目标,明确规范了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方案,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生态文明制度化建设应充分考虑与现行法律和管理体制有效衔接,使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制度化、有序化的轨道。当前,应着重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构建独立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建立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制度和预警机制,合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问责制度,以及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参与评估制度。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化建设是基于我国多年来生态环境总体恶化趋势不能有效遏制这一现实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蓝天、碧水、净土”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生态系统特征和演化规律复杂性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