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官僚资本(confiscate bureaucratcapital)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

在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就提出摧毁官僚资本的任务。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1947年10月发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正式提出“没收官僚资本”的口号。同年12月,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再次提出“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

新中国成立前夕,官僚资本占全国工业资本的2/3,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固定资产的80%,掌握全国钢铁的90%、煤炭的33%、电力的67%、水泥的45%及全部石油和有色金属,垄断了国家的经济命脉,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没收官僚资本,将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项重要任务。1949年上半年,随着解放战争胜利的到来,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了《中央关于接受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关于接收江南城市给华东局的指示》《关于接收平津企业经验介绍》等文件,详尽地规定了有关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在总结解放战争期间东北、华北接管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对官僚资本企业采取和对待国民党政权机关不同的办法,即不是打碎它们的机构,而是按照原来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系统,“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由军管会将其完整地接收下来,实行监督生产,然后逐步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

到1949年底、1950年初,全国共计没收官僚资本的工矿企业2800余家、金融企业2400余家,以及国民党政府所属的全部交通运输企业,标志着没收官僚资本任务的基本完成。这些企业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政务院1951年1月发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2月发布了《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对隐藏在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官僚资本以及上述分子的财产做了一次彻底的清查和处理。至此,没收官僚资本的任务彻底完成。

没收官僚资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没收官僚资本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就没收与帝国主义相联系的官僚买办资本、反对帝国主义附属的中国买办资产阶级而言,它属于民主革命性质;另一方面,就没收大资本、反对中国的大资产阶级而言,它具有社会主义革命性质。

没收官僚资本,摧毁了国民党集团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使国营经济掌握了国民经济中大部分社会化的生产力。国民经济中凡关系全国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部分,已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基本掌握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手里。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为国家调节各种私有制经济成分,组织恢复生产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物质手段,并决定着全社会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也为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