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事件(Huang Kegong Incident)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公开审判黄克功枪杀刘茜案件,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典型案例。

1937年10月,在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发生了一起震惊陕甘宁边区、影响波及全中国的重大案件。时任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由一个革命的功臣堕落为杀人犯。

黄克功,江西省南康县人,当时26岁。少年时参加红军,经历过井冈山的斗争和长征,红军到达陕北后,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刘茜,山西省定襄县人,当时16岁,原在太原市友仁中学读书,思想进步,是民先队负责人。七七事变后,她于1937年8月来到革命圣地延安,进入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学习,后因抗大第十五队划归陕北公学,因此成为陕北公学的学员。抗大期间,黄克功与刘茜在接触中,开始彼此印象不错,渐涉恋爱。后因两人的出身、经历以及生活习惯等方面有许多不同而出现矛盾。刘茜拒绝结婚,黄克功萌发了杀害刘茜的念头。1937年10月5日傍晚,黄克功带着手枪,来到陕北公学约刘茜去延河边散步。黄克功求婚遭拒,便枪杀了刘茜。

此事发生后,在边区内外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在国统区,国民党的喉舌《中央日报》则将其作为“桃色事件”大肆渲染,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混淆视听,引起了部分不明真相人士对边区的猜疑和不满。由于该案影响较大,又有黄克功向中央军委的申诉信,此案经呈边区政府审核后转报中央审批。毛泽东亲自主持中共中央和军委对该案的讨论,批准了边区高级法院对黄克功处以极刑的判决。毛泽东在致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到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黄克功事件的处理,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历史上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表明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党纪和法律,否则就必然会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