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Dong Biwu)(1886—1975)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湖北省黄安(今红安)

人。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1916年两次赴日本求学攻读法律。1919年参加五四运动,初步接受马克思主义,后创办私立武汉中学,教授国文。1920年同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共武汉地委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委员。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领导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等职。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被派到武汉、重庆,先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委员,长期参加同国民党的谈判,从事党的统战工作。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1945年4月,代表解放区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出席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同年11月回国,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谈判。1948年,任中央财经部部长、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2月被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74年4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1月任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诗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