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polic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isation)
农业合作化运动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这是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改革以后,许多地区的农民从发展生产的需要出发,已经在探索组织起来的途径,开始有了互助合作的实践。1953年2月,党中央将1951年12月下发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做了个别修改,作为正式决议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施行。这个决议要求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认为初级社已经在试办和初期发展中显示出优越性,证明它是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的适当形式,是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要求各地把农村工作的重点更多地转向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春,针对粮食征购工作购粮过了头、农业合作化工作过粗过快等缺点,党中央采取分别不同地区“停、缩、发”的方针,对合作社进行了必要的整顿和压缩。1955年7月31日至8月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7月31日,毛泽东在会上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基本方针,包括自愿互利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领导、有准备分步骤发展的方针,以增产为标准的方针等,做了正确的总结和系统的阐述,并提出在我国的条件下必须先有农业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的重要观点。对个体农业,主要是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重点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