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监督条例草案》(Draft Regulations on Workers’ Control)

列宁规定工人监督生产任务的文献。写于1917年10月26日或27日,经过补充后于11月14日发表在《工农临时政府报》第3号上,标题为《工人监督法草案(提交劳动委员会审查稿)》,载于1929年《列宁全集》俄文版第二、三版第22卷。中译文收入《列宁全集》第二版增订版第33卷。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在建立苏维埃国家制度的同时,制定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新方针,着手进行经济上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把地主资本家的官办企业转归人民所有。但是,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领导国家经济生活的经济机关,无法将全部资本主义企业收归国有。为此,列宁起草了《工人监督条例草案》,规定:年周转额不少于1万卢布的资本主义企业,其一切产品和原材料的生产、储藏、财务业务往来、账簿和文据等由工人全体大会选出的代表实行监督,企业较小,可由全体工人和职员直接实行工人监督;在包含为国防服务的全国意义的企业里,资本家企业主和一切由工人和职员选出实行工人监督的代表,都对国家负有维持严格的秩序和纪律、保护财产的责任;凡玩忽职守、隐瞒存货和报表等等者,均受到法律的制裁。草案提出由各地方的工人代表苏维埃和工厂委员会代表会议以及职员委员会代表会议的代表联席会议制定工人监督的细则。

《工人监督条例草案》提出了苏维埃政权最初的一些经济措施,虽然尚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对准备实行工业国有化,组织苏维埃经济,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并为1917年11月2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工人监督条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