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merger)

企业采取现金、证券等形式有偿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取得这些企业的资产控制权,使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兼并是资本集中的一种基本形式,其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兼并指一个企业获得对其他企业的决策控制权,使之合并为一个整体来经营。狭义的兼并指实力相当的企业合并资源,整合成一个新的企业或公司。兼并发生时没有明显的收购企业或被收购企业,任何一方不支配另一方。企业双方兼并后,再进行企业管理结构的建立。

兼并的主要类型有三种,即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横向兼并又称“水平兼并”,指生产同类产品、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之间实现的兼并。纵向兼并又称“垂直兼并”,指一个企业兼并与其在生产、经营、销售、流通过程中具有前后关联的企业。混合兼并指彼此并无直接生产经营联系的,跨行业或跨市场的兼并。

就我国企业兼并实践来看,兼并要想成功,被兼并方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或是企业负债率高、接近破产;或是企业管理欠缺,运营效果差;或是企业没有发展前途。该兼并行为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与兼并方自身条件也有关系。兼并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的产品具有广阔市场前景;二是生产技术先进,具备较好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研发能力;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运作良好;四是企业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企业的兼并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被兼并方和兼并方需要满足相关条件之外,还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条件和健全的市场机制。企业兼并的主要动机在于增强企业对外部市场的适应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和分散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等。兼并可能会导致垄断,不利于正常竞争。因此,在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兼并常受到反垄断法规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