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济强制(Extraeconomic Coercion)

亦称“经济外强制”或“非经济强制”。指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利用农民对他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获得对农奴的支配权力,通过这种经济以外的监督和强制手段,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

在封建社会,农民虽然以自有的生产工具在小块份地上耕种,但他们被束缚于土地,或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不能离开农庄或户籍,不同程度地失去人身自由。地主或领主可以任意使唤、打骂、惩罚农民,有的还可以把农民出卖、抵押或用于赌博、转让等。这些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拥有的经济以外的强制力。

超经济强制是马克思提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封建时代是一个普遍依附的时代。这时的财产关系,附带有政治的和社会的附属物,没有采取纯经济的形态。马克思指出:“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

超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都是剥削阶级借以榨取被剥削阶级剩余劳动的手段和方式。但二者是不同的。经济强制是剥削阶级利用纯粹的经济手段来实现对劳动者的统治和剥削。在封建制度下,虽然也存在着经济强制,但作为其特征的,不是经济强制,而是超经济强制。这是由封建制度本身决定的。无论是在农奴制下或租佃制下,农奴或农民都有自己的小私有经济,即用自己的工具在份地或租得的小块土地上生产,可以离开农奴主或地主而过活的独立经济。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那么他们就不会到农奴主的土地上去劳动,或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

超经济强制虽然在巩固、维持和加强封建剥削关系方面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不能把它夸大为封建制度的剥削关系的基础。作为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的,绝不是超经济强制,而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