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与具体(abstract and concrete)
揭示人的思维活动的规律和方法的一对重要范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抽象是思维的一种简单规定,这种规定是客观事物某方面的属性在思维中的概括。人们在做这种抽象规定时,要把对象的各个方面的属性、关系从统一体中分割开来,抽取出来,单独地加以反映。“具体”的含义是指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现实事物作为整体都是多样性的统一,都是具体的。具体的认识在认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感性的具体,另一种是思维的具体。感性具体是关于事物的完整的表象,即表象中的具体,它是思维逻辑过程的起点。认识的对象是感官能感觉到的即具有可看、可听、可尝、可嗅、可触的感性的具体事物。具体事物通过人的感觉和知觉在人的大脑中形成一个完整的表象,这种对客观事物的整体印象就是感性具体的认识。感性具体的认识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定及其内部联系,不能对事物现象的内在联系做出深刻、全面的说明。
思维具体是思维逻辑行程的终点,是在抽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思维在人的大脑中复制出的理性具体。思维具体既不同于感性的具体,又不同于抽象规定。一方面,思维具体是关于某一对象的多种抽象规定的有机综合,而不像感性具体那样是感性直观的统一。感性具体只是一种“混沌的表象”,它未深入到对象的本质的层次,而思维具体不仅进入到事物的本质的层次,而且把事物的本质规定综合和统一起来,是经过分析重新达到统一的高层次的具体。另一方面,思维具体又高于抽象规定。抽象规定是从感性具体到思维具体的中间环节,是认识主体通过分析把直观的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区别必然的本质方面和偶然的现象方面,从中抽取出各个必然的本质因素,以达到对具体事物的某一本质方面的认识。这个过程就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但是要真正达到对具体事物的全面的具体的认识,还必须运用综合的方法,把对事物各方面的本质的认识联系起来,形成关于事物整体的认识,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个过程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思维活动通过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思维中的具体,才能达到对事物真理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