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规律(law of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
亦称“肯定否定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的辩证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事物自己发展自己的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有规律的过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阶段的演化,是事物矛盾的各方向其反面的转化,是矛盾自我展开的综合性、总括性的过程。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否定,它又被后一阶段所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事物的运动表现为一个周期,往往重复出现旧的肯定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列宁指出,发展似乎是在重复以往的阶段,但它是以另一种方式重复,是在更高的基础上的重复(“否定的否定”),发展是按所谓螺旋式,而不是按直线式进行的。由此构成了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曲折上升的发展过程。这种周期性的螺旋式发展,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根本特点。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辩证统一。前进性体现在,每一次否定都是质变,都是否定与肯定的统一,都把事物推进到新阶段;每一个周期都是开放的,前一个周期的终点是下一个周期的起点,不存在不被否定的终点。曲折性体现在回复性上,其中有暂时的停顿或倒退,但是经过曲折终将为事物的发展开辟道路。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出,由于内在的矛盾性或内在的否定性力量的推动,现存事物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由肯定达到对自身的否定,进而再由否定达到新的肯定,即否定之否定,从而显示出事物自己发展自己的完整过程。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原理要求人们既要看到事物发展道路的曲折性,也要看到事物发展方向的前进性。在实践活动中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一方面要防止无视事物发展道路的曲折性,将事物发展看作一帆风顺的直线性思维;另一方面要防止无视事物发展方向的前进性,只看到曲折性,或认为事物发展是“周而复始”的悲观论和循环论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