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quality)
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且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固有的规定性,与“量”相对应。事物的质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决定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事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自身,并与他物相区别,就在于它具有自身质的规定性。恩格斯说:“存在着的不是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物。”
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其二,质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了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由于质与事物直接同一,因而它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区别才能呈现出来。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事物的质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或者特性。事物的质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认识,但质又不等同于属性。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既有本质属性也有非本质属性。不同的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不同的作用。质和量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有质无量之物或有量无质之物,不存在无量之质或无质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