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互变规律(law of mutual chang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亦称“量变质变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指事物在其运动发展过程中必然呈现量变和质变两种基本状态并相互转变。质量互变规律揭示出质和量是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两方面的规定性,量变和质变是存在于一切事物变化过程中的两种基本形式或状态。量变到一定程度导致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有量的扩张。量变和质变交替循环,形成事物质量互变的规律。
在中国,古代哲学家曾经自发地认识到量变会引起质变,如先秦时老子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马克思主义哲学明确使用“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这个名称,并把它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
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的发展是渐进与飞跃的统一、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连续性是指事物只是在量上发生了变化,这一事物还是它自身。间断性是指质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渐进性过程的中断或连续性的间断并不是发展的停止,而是打破旧质的规定性而代之以新的质的规定性,出现了新事物。事物的发展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必须有不间断的量的积累才有间断性的质的飞跃。连续性与间断性是相互包含的。连续性的每一步进展都是对自己的破坏,都在走向自己的反面,即间断性;正是因为有以往的连续性的积累才产生了间断性,间断性包含着连续性。量变与质变的统一,是渐进与飞跃、连续与间断的统一。
质量互变规律是自然界、社会、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与辩证法相对立,形而上学把量变和质变绝对对立起来;庸俗进化论只是承认量变,不承认质变;激变论或灾变论只承认质变而否认事物的量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