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Internal Oversight)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党内重要法规,是对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修订。
《条例》共8章、47条,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做出规定。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做出规定。
《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做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条例》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做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