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Debates on the Law on Thefts of Wood)
马克思针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而写的几篇论文之一。载于1842年10月25日、27日、30日和11月1日、3日《莱茵报》第298、300、303、305和307号的附页,署名为“莱茵省一居民”。中译文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1卷、第二版第1卷。
19世纪40年代,普鲁士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其主要形式之一便是地主阶级对森林、草地和从前由农民公共使用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掠夺。小农、短工及城市居民为了反对掠夺,加之贫困和破产,不得不到处砍伐林木,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而普鲁士政府想通过制定新的法律,采取严厉措施,以惩治这种被林木所有者看作是“盗窃”的行为。1841年6月15日至17日,莱茵省议会就《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了辩论,地主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不仅要求对私砍林木处以重刑,甚至要求将捡拾枯枝也当作盗窃来进行惩治。为破除人们对议会的幻想,他将批判的矛头对准林木盗窃这个“意义重大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
马克思在文章中首先描述了贫富分化和对立的社会现状,并以枯树枝和活树的对比,来比喻贫富分化和对立。对于捡拾枯枝,马克思认为,枯枝和林木占有者之间没有任何有机的或人为的联系,枯枝并不是林木所有者的财产。多个世纪以来,穷人都在捡拾枯枝这一自然产物,因此,这是他们天然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占有。但现在,林木占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把捡拾枯枝与盗窃林木等同起来。这是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把许多无辜的贫苦群众“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可以说,这是在损害穷人的习惯权利。而与此同时,作为本应维护人的权利的等级议会却从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把贫民捡拾枯枝污蔑为盗窃林木,从而把法律变为私人利益的工具。通过分析,马克思揭露了普鲁士政府为了保护林木占有者利益而制定《林木盗窃法》草案所体现出的阶级本质,抨击了当前的普鲁士国家及其议会不过是少数统治阶级统治和掠夺人民并用来袒护自己私人利益的工具。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虽然是马克思世界观转变之前的作品,此时他的世界观还是黑格尔理性主义,批判也不是从经济方面,而是从政治法律方面,但其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影响很大。探索中,私人利益与理性国家观之间的断裂和碰撞,特别是最后“这是下流的唯物主义”的总结,表明了对以林木盗窃法为代表的现实生活的思考推动了马克思国家观的转变,更促使了马克思去研究政治经济学和实际的经济问题,成为推动他思想前进的重要动因。正如恩格斯证实的,马克思不止一次地对他说过:“正是对林木盗窃法的研究和对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从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从而走向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