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village community)
亦称“农村公社”“土地公社”或“乡社”。指居民按地域结合起来的从原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中的社会组织形式。
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就提出古老的村社乃是印度各种特殊社会现象的基础。“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马克思认为村社制度的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内在封闭性、相对独立性、排外性。“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为主,这样的生产形式也促使形成小区域居民自治,即村社制度。村社制度使每一个小区域都成为孤立自在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农村的孤立状态在印度造成了道路的缺少,而道路的缺少又使农村的孤立状态长久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公社就一直处在既有的很低的生活水平上,同其他农村几乎没有来往,没有推动社会进步所必要的愿望和行动。”“东方社会”村社制度的内在封闭性,导致了人的深刻异化,铸就了社会成员的愚昧心态。“我们不应该忘记那些不开化的人的利己主义,他们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一个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以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至于他们自己,只要哪个侵略者肯于垂顾他们一下,他们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驯服的猎获物。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有损尊严的、停滞不前的、单调苟安的生活,这种消极被动的生存,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了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甚至使杀生要命在印度斯坦成为一种宗教仪式。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污痕;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高为环境的主宰;它们把自动发展的社会状态变成了一成不变的自然命运,因而造成了对自然的野蛮的崇拜。”
村社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土地公有,耕地由村社掌握,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牧场、森林、水源、荒地等由村社成员公用。另一方面,房屋、宅地、农具、耕畜等属个体家庭私有。
村社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摆脱了传统氏族血缘关系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财产上的不平等。耕地虽然会由村社根据各个家庭人员的变化定期重新分配,却往往一再延期甚至停止,逐渐演变成由各个家庭世袭占有。村社中的家庭经济差异逐渐增大。同时,传统部落的上流家庭利用权势占有村社的公有土地,剥削其他成员的劳动,加速了阶级分化,最后导致村社解体。然而,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某些地区的村社制度还保持了很长时期。以俄国为例,农村公社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俄国农民的自治机构,被俄国人视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村社制度孕育了俄国集体主义、平均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文化传统,在俄国农民生活和思想文化领域深深扎根。正因如此,它并没有像在其他国家一样随着进入阶级社会而消亡,相反的,它在沙皇统治的封建农奴制下长期被利用来摊派赋税榨取农民。村社从单一性质的农民自治机构,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与农奴制度和专制制度等一起构成十月革命前影响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参见94页“农村公社”。